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323號
TCEV,112,中小,2323,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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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32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王書雅
被 告 王淞禾王立強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 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554元,及自民國88年11月23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計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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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