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242號
TCEV,112,中小,2242,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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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2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 告 劉俊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78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
5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
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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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