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104號
原 告 柯榮輝
被 告 巫世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 及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後減縮利息請求如後開原告聲明所示(見卷第59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被告知悉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他人即可能將 該帳戶自行或轉由他人作為犯罪使用,以供詐騙犯罪所得款 項匯入、提領,進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竟基於容任 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掩 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於111年1月12日前之不 詳時間、地點,將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原告,誆稱至投 資網站「永嘉國際奢侈品貿易有限公司」可買賣商品賺價差 云云,使原告信以為真,依指示匯出數筆總金額15萬元之走 現金至各指定帳戶,其中1筆2萬7000元於111年1月12日下午 4時40分許匯入上開帳戶。原告事後察覺有異,方知受騙。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萬7000元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以:騙原告之人並非被告,被告也是被騙的等語置辯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1年度偵字第7967號併辦意旨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簡字第126號刑事簡易判決為證(見卷第21-31頁)。被告 涉嫌違反洗錢防治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 簡字第126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
助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幫助一般洗 錢罪刑(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前開刑事簡易 判決可佐。被告抗辯遭人詐騙云云,然依前開刑事簡易判決 記載,被告於刑事準備程序自白犯罪,足認其確有幫助詐欺 及幫助洗錢之事實,並非單純受騙交付帳戶,被告前揭抗辯 並不足採,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原 告因此受損2萬7000元,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 本於112年5月12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卷第53頁),被告 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起加付法定遲 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7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000 元(即第1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七、本件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