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685號
TCEV,112,中小,1685,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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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6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邱太乙
被 告 柯泓亦即柯順評之繼承人

柯泓宇柯順評之繼承人

柯泓旭即柯順評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黃宇慈柯順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宇慈、柯泓亦、柯泓宇、柯泓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順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1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黃宇慈、柯泓亦、柯泓宇、柯泓旭於繼承被繼承人柯順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柯順評於民國109年6月4日、110年6月23日分 別向原告約定借勞工紓困貸款2筆(下稱借據Ⅰ、借據Ⅱ), 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間均訂為3年,分 別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自110年6月23日起至 113年6月23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 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500萬元之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助



利息,自第2年起借款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助利息之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依借據Ⅰ第5條及借據Ⅱ第9條約 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延遲計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借據Ⅰ 第7條、借據Ⅱ第11條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原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因借款人借據Ⅰ自111年1月23日起、借據Ⅱ自112年2月4日 起即未依約履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對借 款人之上開借款均自112年3月17日起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 欠本金77,17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惟查借款人柯順 評已於112年2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依法以繼承柯順評所得 遺產為限,就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繼 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2份 、小額貸款查詢單2份等件為證,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 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為1,00 0元,並依第78條、第85條第2項、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命由被告黃宇慈、柯泓亦、柯泓宇、柯泓旭於繼承被繼承 人柯順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6,902元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60,271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總計 77,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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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