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1180號
TCEV,112,中小,1180,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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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18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許皓鈞
被 告 劉瑞東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44元,及其中新臺幣1,623元自民 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44元,及其中新臺幣1,623元自民 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539元,及其中新臺幣3,781元自 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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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