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小字,112年度,60號
TCEV,112,中原小,60,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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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6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被 告 徐家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93元,及其中新臺幣18,211元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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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