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181號
LTEV,112,羅補,181,202307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陳佩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幼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