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羅補字第181號原 告 陳佩綾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幼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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