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2年度,118號
LTEV,112,羅簡,118,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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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宏益
張本承
被 告 葉瑛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代位人葉秀玲與被告間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葉 長春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2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葉瑛豪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訴外人葉秀玲(下逕稱其名)之債權 人,對葉秀玲有如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328號債權憑證所 示之本金與利息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而葉秀玲與被告 共同繼承葉長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 ,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系爭遺產之 協議,且均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對葉秀玲 之債權,故代位葉秀玲訴請分割遺產。並聲明:被告就被繼 承人葉長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 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葉秀玲積欠其系爭債權,迄今尚未清償。而葉秀玲 名下尚有繼承自葉長春而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 ,並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7328號債權憑證、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謄本、 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憑,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 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242條、第1 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 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唯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 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 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葉長春所遺留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不能分割之約定,復未 曾協議分割方法,則葉秀玲身為葉長春之繼承人,本得依法 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以消滅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 葉秀玲積欠原告系爭債權迄今尚未清償完畢,亦無其他財產 足以償還該債務,復未就系爭遺產辦理遺產分割,堪認其有 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以及日後強 制執行之必要,自得代位葉秀玲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本院審 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葉長春之全體繼承人依法可 得之利益狀況等情,認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 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妥適並對公同共 有人均屬公平。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 定,代位葉秀玲請求就葉長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 ,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葉 秀玲請求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按附 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本院雖准原告代位葉秀玲分割系爭 遺產,然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為,原告既代 位葉秀玲請求分割,亦同受其利,若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 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兩造各依原告所受利益及被告之應繼 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附表一               
財產種類 內容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所有權公同共有4分之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所有權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葉秀玲(被代位人) 2分之1 葉瑛豪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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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