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29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朱濬哲
被 告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七至九個月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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