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嗣經本 院於民國112 年5 月8 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送達5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通知已於112 年5 月 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