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2年度,130號
CPEV,112,竹東簡,130,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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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
原 告 楊岱穎
被 告 余鴻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 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2年6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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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