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52號
CPEV,112,竹北簡,52,2023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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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信穎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曾菌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
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4件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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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