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救字,112年度,19號
CPEV,112,竹北救,19,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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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鄭霖 住新竹縣○○鎮○○街000巷00號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關中美而美」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列「關中美而美」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建文為相對
人而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 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4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聲請 人無力支付,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下稱法 扶會新竹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申請編號:0000000-G-010 】,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向法扶會新 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 律扶助之資力認定標準,且案情非顯無理由,全部准予法律 扶助在案,並據提出法扶律師專用委任狀1紙在卷可稽,依 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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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