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大偉
被 告 陳昱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沒收部分:
本案被告所竊得之女用內衣1件已發還予被害人,爰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988號
被 告 陳昱瑋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2月6日凌晨3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至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0號李美玲住處前,持 現場取得之交通桿勾取李美玲放置在上址住處2樓陽臺之女 用內衣1件(價值新臺幣1,000元),以此方式竊取上開女用 內衣,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李美玲發現遭竊後,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陳昱瑋, 並扣得陳昱瑋交付之上開內衣(已由李美玲領回),始悉上 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李美玲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贓證物照片等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