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號
KMDV,112,建,1,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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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趙文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因原告請求金額自新臺幣(下同)65萬6205元擴張為103萬6
205元,應補徵裁判費4136元(即應徵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7160元,尚應補繳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請求履約保證金之法律依據與請求增加
服務費之原因事實,請速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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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