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廖基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98,874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857,000元
,及自9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4計算之
利息,及自9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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