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林知岳
債 務 人 許愿(原名許永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81,6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112年6月30日、11
2年7月12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各1份)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