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5號
KMDV,112,司促,575,20230726,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5號
債 權 人 周玟慈

債 務 人 陳國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36.5(
即每萬元每日10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