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號
LCDM,110,訴,5,2023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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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全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黃任顯律師
被 告 劉洵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被 告 劉杰


選任辯護人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鍾昉




選任辯護人 連睿鈞律師
被 告 楊偉



選任辯護人 陳鎮宏律師
被 告 王妍翎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胡進江




陳慧茹


蔡錫鍊



義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龔任義


被 告 陳鈺欣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黃子菱律師
被 告 李福恩



選任辯護人 城紫菁律師
被 告 劉虹儀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26號、110年度偵字第42號、110年度偵字第47號、110年
度偵字第55號、110年度偵字第58號、110年度偵字第72號)及追
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申○○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 訴部分無罪。
二、午○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三、卯○○犯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四、宇○犯如附表一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五、甲○○犯如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主 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褫奪公權壹年。
六、巳○犯如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一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七、壬○○犯如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一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八、乙○○犯如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一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肆萬元。
九、未○○無罪。
十、丁○○犯如附表一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其餘被訴部分無 罪。
十一、癸○○、亥○○犯如附表一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均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二、宙○○犯如附表一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十三、義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申○○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下稱產發處)處長( 產發處前身為建設局,於民國106年1月1日組織改制為產發 處,申○○於103年3月10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擔任建設局 長,於106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22日止擔任產發處處長, 嗣於109年6月23日轉任連江縣政府參議),負責綜理連江地 區有關農、林、漁、牧及中小企業輔導等各項業務,屬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卯○○係「就是愛創意有限公司」(下稱「就是愛創意 公司」)、「愛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愛創意公司」)、 「創意盒子有限公司」(下稱「創意盒子公司」)之負責人 ,另為「好物有限公司」(下稱「好物公司」,名義負責人 為張雅惠)之實際負責人,卯○○雖設立上開數間公司,惟實 際上各該公司均共用辦公處所及員工。宇○、甲○○則係卯○○ 聘僱之員工,其中宇○於101年間進入「就是愛創意公司」擔 任專案企劃人員,負責協助主管謝秀雯執行桃園地區及連江 地區之政府機關標案執行事項,復於105年、106年間升任專 案經理人,專責連江地區政府標案之執行;而甲○○於105年 間進入「就是愛創意公司」擔任專案企劃人員,負責協助宇 ○執行連江地區之政府標案。嗣後宇○、甲○○於109年1月間(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2月間」)合夥向卯○○承接「創意盒子 公司」之股權,由甲○○出名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共同營 運「創意盒子公司」。午○為申○○之長子,詎申○○擔任產發 處處長期間,竟利用身為機關首長之權勢,透過午○擔任白 手套,屢屢向承作採購案之廠商收取賄款,而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105年連江縣「馬祖首選海洋好禮」-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計 畫:
⒈緣「就是愛創意公司」於102年間有意投標連江縣政府觀光局 「102年馬祖養生美食開發計畫」勞務採購案,惟該採購案 之評選會議結束後,時任連江縣政府觀光局長之申○○即透過 管道,輾轉要求卯○○同意讓午○及其友人庚○○進入「就是愛 創意公司」任職,並以「102年馬祖養生美食開發計畫」標 案款項10%之金額,作為午○及庚○○之薪資,而卯○○考量到取 得連江縣標案需要經常往返馬祖,有在地人協助會較方便, 遂允諾午○及庚○○進入「就是愛創意公司」之任職要求。嗣 午○、庚○○於102年間進入「就是愛創意公司」任職後,申○○ 即透過午○向卯○○透漏希望卯○○支付一些公關費給申○○,卯○ ○唯恐標案後續履約遭受刁難,遂於「就是愛創意公司」陸 續得標連江縣政府觀光局之「102年度運用戶外媒體宣導及 平面文宣宣導計畫」、「102年度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宣導計 畫」及「103年馬祖魚貝市場開拓行動計畫」等標案中,依 據申○○輾轉請午○幫忙傳話之指示,將相當於各該標案款項1 0%之金額,作為午○、庚○○之勞務報酬薪資,而此種「回饋 」一定比例標案款項之方式,即成為卯○○申○○間之默契( 此部分事實未據起訴)。
⒉連江縣政府建設局於105年間辦理「105年連江縣『馬祖首選海 洋好禮』-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下稱「10



5年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計畫」),標案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05萬元,履約期限為105年3月3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 止,為履約期間橫跨3年度之採購案(詳細招標條件如附表 二編號1所載),申○○時任連江縣政府建設局長,並擔任該 採購案評選委員會之主席並兼任評選委員。此時午○、庚○○ 均已從「就是愛創意公司」離職,申○○、午○明知其等已無 任何自「就是愛創意公司」取得薪資之正當理由,竟仍共同 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午○於105年3月1 1日下午6時許(即上開標案於105年3月10日公告之翌日), 前往「創意盒子公司」與卯○○見面,轉達申○○邀請卯○○投標 「105年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計畫」之意,並提出日後分配 標案金額10%至15%予申○○作為賄賂之要求。俟午○提出上開 賄賂之要求後,申○○慮及「105年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計畫 」之標案金額較高,利潤豐厚,恐卯○○日後拒絕交付賄款, 遂於卯○○以「好物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後,刻意於該標案 於105年3月31日召開評選會議之前,先行透過午○邀約卯○○ 於105年3月27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松山機場私下見面,藉以 展現其身為機關首長之權勢及對於該標案之重視,並向卯○○ 稱「我們馬祖的標案跟別的地方的比較不一樣,希望你好好 做!」(註:當時連江縣政府尚未召開評選會議決議由好物 公司取得標案),以此方式暗示卯○○日後依指示交付賄款; 而卯○○承作標案多年,首次遭遇主辦標案之機關首長私下邀 約見面,加以午○事前已明確轉達申○○索賄之要求,其見申○ ○之異常舉措,心中已知因本件標案金額龐大,申○○有意藉 此表現權勢,而卯○○復慮及於102年、103年間,即有以相當 於標案金額10%之款項「回饋」作為午○薪資之慣例,唯恐此 次若未依申○○之指示交付賄款,將無法順利取得標案款項, 遂萌生行賄之意而與申○○、午○達成期約交付賄賂之合意。 嗣於「105年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計畫」之評選會議結束後 ,「好物公司」順利得標(評選過程查無違背職務之事證) ⒊俟連江縣政府於105年5月25日將「105年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 計畫」之第一期款撥付予「好物公司」後不久,申○○即主動 向卯○○索討賄款,惟卯○○恐行賄之犯行曝光,遂要求申○○提 供人頭資料予「好物公司」作帳,藉以將賄款偽裝為「工讀 費」出帳,然上開標案之金額甚高,倘以人頭申報勞務費用 ,人頭將遭課徵稅賦,申○○因此難以覓得人頭使用,遂指示 卯○○以現金方式交付賄款,並主動將賄款降低為相當於標案 金額9%。謀議既定,申○○即於每期案款撥付後,親自或透過 午○與卯○○約定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而卯○○接獲申○○之 指示後,即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三 編號1所示之各期賄款,而申○○及午○亦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 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申○○親自或由午○收受該等賄款 。
㈡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
產發處於108年6月6日,公告招標「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 畫勞務採購案」(下稱「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 標案金額為191萬元,並另保留後續擴充採購案3年(詳細招標 條件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申○○時任產發處處長,並擔任 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創意盒子公司」於108年7月12日得 標上開採購案,斯時宇○已升任專案經理人,全權負責連江 地區採購案之執行,卯○○則退居公司經營者之角色,僅針對 公司之成本、獲利層面予以關心。詎連江縣政府於108年8月 13日依約撥付上開採購案之第一期款項57萬3,000元予「創 意盒子公司」後,申○○有意依循舊有慣例向得標廠商收取相 當於標案款項10%之賄款,遂與午○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午○於108年8月13日以後某日撥打電 話向宇○稱:「老大問妳說,第一期款的錢什麼時候可以給 ?」等語,而要求賄賂,宇○見狀,即詢問卯○○之意見,而 卯○○因早有以標案金額10%之款項行賄申○○之慣例,其慮及 若未依指示交付賄款,日後履約恐遭刁難,遂向宇○表示「 要就給他。」等語,宇○接獲卯○○之指示後,即與卯○○共同 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由宇○與午○聯繫交付賄款之細節,而其等為避免犯行曝光, 即由劉洵交付不知情之友人連恩之身分資料予宇○,再由宇○轉 交予「創意盒子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廖倩伶以「工讀費」之 名義作帳,藉以營造「創意盒子公司」聘請連恩擔任工讀生 之假象,嗣後再由宇○提領相當於第一期款項10%之現金(即 5萬7,000元),並與午○相約於108年10月21日下午某時許, 在「創意盒子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11樓之辦公室 內交付賄款,而申○○及午○亦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意聯絡,由午○依約出面收受該筆賄款。嗣後連江縣政 府陸續於108年12月17日、109年1月9日撥付「108年度離島產業 升級輔導計畫」之第二期款第三期款予「創意盒子公司」 後,卯○○宇○亦接續前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之犯意聯絡,由宇○循相同模式以「工讀費」之名義作帳後 ,於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各期賄款,而申○○及午○亦接續前開對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午○出面收受該數筆賄款。 ㈢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109年度擴充採購案:



產發處於109年3月12日,針對「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 」進行109年度之後續議價擴充程序,決議由「創意盒子公司」 繼續承作標案(下稱「109年度擴充採購案」),標案金額為 295萬元(詳細招標條件如附表二編號3所載),申○○時任產 發處處長,並擔任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此時「創意盒子公 司」已由宇○、甲○○承接股權,卯○○則退出該公司之經營, 而宇○接任「創意盒子公司」之經營業務後,有感於創業維 艱,遂央求午○代為詢問申○○可否免除收受賄款之慣例,惟 申○○並不同意,申○○遂與午○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聯絡,由午○向宇○回覆仍須繼續給付賄款,宇○、 甲○○聽聞後,唯恐日後標案續約及履約遭受刁難,遂共同基 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待 連江縣政府於109年4月1日、109年11月13日將上開採購案之 第一期款、第二期款核撥予「創意盒子公司」後,即延續以 往由午○提供不知情友人連恩、辛○身分資料,並以「工讀生 」之名義作帳領取薪資之方式,由宇○於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各期賄款,而申○ ○及午○亦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午 ○出面收受該數筆賄款。適申○○於109年6月間,因「大坵島 撲殺梅花鹿事件」引發輿論撻伐,遂遭調任為連江縣政府參 議,宇○見狀,認申○○於110年度已無影響產發處標案之權勢 ,即於109年11月16日撥打電話向午○表示隔年起即拒絕給付 賄款,故未交付上開採購案之第三期款申○○與午○。二、緣連江縣政府為培養連江地區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及產業競 爭力,訂定連江縣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下稱SBIR補助 計畫),予以符合資格並經評選合格之中小企業最高100萬 元之補助,該補助案並由產發處負責執行及審核。而依該補 助計畫之規定,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之營業登記地需設籍在 連江地區,且同一廠商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次補助案為原則,申○ ○時任產發處處長,為辦理之SBIR補助案及採購案之主持人 及評選委員。午○、巳○分別為申○○之長子、次子,詎午○、 巳○為貪圖高額補助款,竟在申○○之配合下分別為以下行為 :  
㈠107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
⒈午○、巳○於107年間,有意共同申請連江縣政府107年度地方 型SBIR補助計畫,惟因其等均為申○○之親屬,倘以自己名義 申請補助,恐遭連江縣政府以利益衝突為由剔除補助資格, 午○、巳○遂找尋壬○○、乙○○共同參與申請補助,並另向不知 情之友人葉韻汶、謝和原借用身分資料,再由乙○○於107年6 月間,將其與壬○○、謝和原之戶籍遷入午○、巳○所提供位於



連江地區之親友住處;復以壬○○、乙○○、謝和原、葉韻汶為 負責人,設立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偉鑫企業社、紘翊企 業社、興創企業社、福城企業社等公司,並由午○、巳○向不 知情之舅舅陳玉亮借用位於「連江縣○○鄉○○村000號」、「 連江縣○○鄉○○村000○0號」之房屋供設立公司登記,藉以營 造該等公司均為連江地區中小企業之假象;午○、巳○另向巳 ○任職之「承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連江 縣,下稱承虹公司,即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公司)不知情 之負責人張永興借用承虹公司之名義作為申請補助之用。 ⒉俟尋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偉鑫企業社等5間公司後,午 ○、巳○即於107年6月間,以該5間公司之名義向產發處申請1 07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詎申○○身為產發處首長,並兼 任上開補助計畫評選委員會之主持人及評選委員,屬於受連 江縣政府委託審核補助款使用方式,而受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理應忠實執行業務,不得假借權力,圖自己或他人之利益, 其明知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5間公司均為午○、巳○為規 避補助資格限制所虛設或借用之公司,且同一人於同一年度同 時以5間公司申請補助,亦不符補助規定,竟意圖為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隱瞞午○、巳○借 用他人名義申請補助之事,並於107年8月間,擔任評選委員 會之主持人及評選委員參與該補助案之審議,最終全數通過 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5間公司之補助案申請,午○、巳○共 計獲得414萬1,000元之補助額度(註:補助額度僅為最高補 助上限,此與最終詐得金額不同),致生損害於連江縣政府 。
 ⒊午○、巳○順利以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公司取得補助資格後, 有鑑於依該補助計畫之規定,廠商實領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所提 計畫總經費之50%,遂有意藉由拉高計畫總經費之方式,獲取 較高額度之補助款,午○、巳○竟與壬○○就偉鑫企業社,午○、 巳○、壬○○及乙○○就福城企業社,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 書之犯意聯絡;午○、巳○就紘翊企業社、興創企業社、承虹 公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五所示親友 之名義製作不實之人事薪資及差勤資料,用以虛增偉鑫企業 社等公司之人事支出;復接續以相當於發票金額5%至10%不 等金額之報酬,向如附表六所示之人久氣電行等公司購買不 實之統一發票,用以虛增偉鑫企業社等公司之「材料費」、 「委託研究費」、「委託設計費」或「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購 買費」等支出(廠商開立不實發票供午○等人詐領補助款部



分,均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嗣後再持上開製作 之不實人事差勤資料及統一發票,向連江縣政府承辦公務員 申請核銷補助款,致該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遂將 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各期補助款匯入各該公司之10 7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補助專戶內(共計詐得255萬332 元),並足以生損害於連江縣政府審核107年度地方型SBIR 補助計畫之正確性。
⒋而申○○於午○等人依上開補助計畫履約期間,唯恐其等因進度 落後未能順利請領補助款,竟接續前開背信之犯意,於如附 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公司有履約進度落後之情況時,即於10 8年1月28日、同年4月17日、同年6月22日、同年7月23日、 同年7月25日、同年9月20日間,多次主動將相關訊息傳送至 由申○○、午○、巳○等人共組之通訊軟體LINE家庭群組(群組 名稱:「美國一家人」)內,藉以提醒午○、巳○履約之進度 ;復分別於108年1月28日、同年2月22日,撥打電話向午○、 巳○稱:「你們今年的SBIR今天資料沒有補齊,全部被取消 哦」、「你們那個資料,今天以前一定要送哦」、「今天如 果沒送,你們那個統統要解約,錢要繳回去喔」、「你的幾 個SBIR進度有落後哦,其中六家有落後狀況,可能要安排時 間來現場報告或視訊報告」等語,以提醒午○、巳○注意遞送 履約資料之時間,並以此種方式掩護午○等人繼續同時以多 家公司進行履約,終至成功詐領共計255萬332元之補助款, 致生損害於連江縣政府。
㈡108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
⒈午○於108年6月間,有意再次申請連江縣政府108年度地方型S BIR補助計畫,遂於提出補助申請前,針對擬定計畫之方向 先行徵詢申○○之意見,經申○○首肯後,午○即向不知情之許 彩虹借用「枕戈待旦特產行」之名義,並以「馬祖酒粕手工 皂研發計畫」為名,向連江縣政府申請108年度地方型SBIR 補助計畫。
⒉而申○○身為產發處之首長,並兼任上開補助計畫評選委員會 之主持人及評選委員,明知「枕戈待旦特產行」實際上係由 午○向他人借名使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 價之交易行為」,午○為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關係 人」,依法不得受連江縣政府之補助,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 ,違背上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對於其主管之事務,非但未迴避午○申請之補助案,反刻意 隱瞞午○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補助之事,並於108年8月間,擔



任評選委員會之主持人及評選委員參與該補助案之審議,最 終順利通過「枕戈待旦特產行」(補助案之詳細資料,參如 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補助案申請,以此方式直接圖午○之不 法利益,並使午○因此獲得83萬3,000元之補助額度(註:補 助額度僅為最高補助上限,此與最終詐得金額不同)。 ⒊午○順利以「枕戈待旦特產行」之名義取得補助資格後,有鑑 於依該補助計畫之規定,廠商實領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所提計畫 總經費之50%,遂有意藉由拉高計畫總經費之方式,獲取較高 額度之補助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以如附表五所示親友 之名義製作不實之人事薪資及差勤資料,用以虛增「枕戈待 旦特產行」之人事支出;復接續以相當於發票金額3%至10% 不等金額之報酬,向如附表七所示之唯創公司等公司購買不 實之統一發票,用以虛增「枕戈待旦特產行」之「技術或智 慧財產權購買費」支出(廠商開立不實發票供午○詐領補助 款部分,均經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嗣後再持上開 不實之人事差勤資料及統一發票,向連江縣政府不知情之承 辦公務員申請核銷補助款,致該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遂將 如附表八之六所示之補助款匯入枕戈待旦特產行之108年度 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補助專戶內,共計詐得69萬8,832元( 另107年度及108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之詐領款項匯總表 ,請參如附表九所示),並足以生損害於連江縣政府審核10 8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之正確性。
三、宙○○係義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義宸公司)代表人,丁 ○○則係連江縣北竿鄉大坵島之「大坵生態樂園民宿」負責人 。緣產發處為維護管理連江縣北竿鄉大坵島之環境及調查梅 花鹿之健康情形及數量,分別於108年間公開招標「108年度連江 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109 年間公開招標「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 計畫(勞務)採購案」等2件標案(詳細標案資訊如附表十編 號1、2所載),丁○○獲知該標案後,遂與友人癸○○、亥○○商 討欲合夥投標承作,惟其等並未設立公司登記,不符合該標案 之投標資格,詎其等竟先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 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由癸○○分別於108年間 某日,向義宸公司負責人宙○○借用義宸公司之名義使用,而 義宸公司並無參與投標之意願,宙○○仍基於影響採購結果之 犯意,容許丁○○、癸○○、亥○○借用義宸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 「108年度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勞務)採購 案」,雙方並約定丁○○、癸○○、亥○○以義宸公司名義得標後 ,如連江縣政府發放款項予義宸公司時,義宸公司得保留其



中8%(5%作為繳交營業稅所用,其餘3%作為報酬),嗣後再 由癸○○以義宸公司之名義填寫標單及製作投標所需文件,持 向產發處投標,最後並由義宸公司得標而影響採購結果。丁 ○○、癸○○、亥○○履行上開標案完畢後,產發處復於109年間公 開招標「109-110年連江縣推動野生動植物合理利用之管理計畫( 勞務)採購案」,丁○○、癸○○、亥○○有意繼續投標承作,遂 再次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之犯意聯絡,由癸○○於109年間某日,同樣保留標案款項8% (5%作為繳交營業稅所用,其餘3%作為報酬)之金額為對價 ,向宙○○借用義宸公司之名義使用,義宸公司亦無參與投標 之意願,宙○○仍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同意提供義宸公司之名義及文件予 丁○○等人投標,嗣後再由癸○○以義宸公司之名義填寫標單及 製作投標所需文件,持向產發處投標,最後再次由義宸公司 得標而影響採購結果。
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申○○部分:
㈠共同被告卯○○於歷次、宇○於110年2月25日之廉詢筆錄,為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業據被告申○○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示不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四第23至25、172至177頁、本院卷五第417至424、514至521 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即不得作為證 據。
 ㈡被告申○○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卯○○宇○於偵查中之 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於 被告申○○或辯護人對之行使反對詰問權前,無證據能力云云 。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詰問證人,以 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 制度之設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所規定之交互詰 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 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 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 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因其陳



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並非無 證據能力而禁止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 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卯○○宇○於偵查中均經具結後始向檢察官為陳述,並經檢察官告 知偽證之處罰及具結之義務後具結作證,依上述說明,本屬 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復查無有何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自有證據能力。另本院審理時業已傳喚證人卯○○宇○ 到庭行對質詰問,完足合法之調查,揆諸前揭說明,證人卯 ○○、宇○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自得作為本案論罪 之依據。
 ㈢被告申○○之辯護人又主張證人卯○○於110年3月21日、宇○於11 0年3月5日、甲○○於110年2月22日偵查中之陳述,是以傳聞 內容再為傳聞供述,並非陳述其親身經歷之事實,所述不得 作為證據云云。然按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供述證據,究為傳 聞或非傳聞,應求之待證事實與該供述者之知覺間之關係如 何為定,供述者所為知覺體驗之內容,以之為待證事實者, 自非傳聞,若供述者僅係轉傳述與待證事實有直接知覺之人 之見聞者,則為傳聞,是以同一供述證據之組合,可能涵括 傳聞與非傳聞,應分別情形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87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以聞自他人在 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者,屬傳聞之證詞, 未經依法調查原始證人,無從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固 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然證人如係就其本人親身經歷所見聞 之事實經過,在審判中到庭陳述,其證言即得採為認定被告 犯罪之證據。經查:
 ⒈證人卯○○於110年3月21日偵訊時證稱宇○向其表示「108年度離島 產業升級輔導計畫」有公關費支出成本,其並同意宇○放款 乙節;證人宇○於110年3月5日偵訊時證稱關於卯○○告訴宇○ 其與申○○見面之情形,隨後午○及庚○○至「就是愛創意公司 」上班,嗣「好物公司」得標「105年馬祖海洋伴手禮發展 計畫」時,午○與庚○○已離職,然費用報表裡面仍有4筆傭金 費用,其很憤怒而與卯○○吵架乙情,另證稱其於「109年度 擴充採購案」中,曾詢問午○可否不再支付賄款,然午○向其 表示申○○不同意乙節,均為其等親身體驗之事實(詳後述) ,並非轉傳述他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復查無有何消 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另本院審理時業已傳喚卯○○宇○ 到庭行對質詰問,完足合法之調查,揆諸前揭說明,證人卯 ○○於110年3月21日、宇○於110年3月5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證述,自得作為本案論罪之依據。被告申○○辯護人否認其



等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尚無足採。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110年2月22日偵訊時證稱:我於108年 間只是「創意盒子公司」的員工,在進公司後不久,就聽傳 動公司的人說過要將標案10%金額回饋給申○○等語(見偵26 卷三第177頁),依證人甲○○所述,要將標案10%回饋給被告 申○○乙情,係證人甲○○聽聞案外人傳動公司員工所言,而非 其親身經歷之事實,依前揭判決意旨,自無證據能力。然證 人甲○○同時證稱:我知道「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有 將10%的回饋金給申○○,且都是給現金,因為我需要寫請款 單,且這些錢是以「連恩」的名義申報勞務報酬,但「連恩 」根本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領取報酬,我會交付賄款是因為比 較心安等語,就「創意盒子公司」有以「連恩」名義作帳請 領「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款項10%金額,乃證人甲○ ○親身經歷之事實,且非出於單純之意見或推測,證人甲○○ 就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依法自有證據能力,被 告申○○辯稱甲○○上開證述係傳聞證言,而無證人之適格云云 ,並非足採。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巳○於110年2月22日廉詢所為之陳述,業經本 院於112年3月6日準備程序勘驗在案,被告申○○及其辯護人 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勘驗後之內容亦表示即不爭執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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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德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策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