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304號
原 告 陳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曾蘭芳
藍群年
曾丁松
曾省城
曾勤發
曾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2650.33平方公尺之土地,依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26 50.3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之應有部分 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共有人間亦未約定不得分割,因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 為此請求按主文第1 項所示方法分割土地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就如主文所示分割方法及附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 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 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
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 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 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 地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函詢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經該所以110年3月30 日函覆略以:本案至多可分割為6筆土地,且曾丁松、曾省 城應維持共有等語(本院卷一第43頁)。則共有人間既未以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復無法協議分割系爭土地,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自應准 許。
五、次查,系爭土地北側有部分與同段918-2土地(下稱918-2土 地)相鄰、有部分臨水溝、柏油道路,而918-2土地因部分 共有人與系爭土地不同,受法規與共有人持分之限制,難以 與系爭土地合併分割成形狀方整之土地,惟按如附圖所示方 式分割系爭土地及918-2土地,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均可臨路 ,而各共有人經本院送達分割方案圖即附圖後,均無人到庭 以言詞或以書狀表示意見。堪認各共有人對於如附圖所示分 割方法均無反對意見,可認對各共有人而言,附圖所示分割 方法尚屬公允,爰據此方法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 法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已如前 述,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按因分割共有物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 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 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 共有物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請求 分割共有物,雖於法有據,然兩造均因分割而蒙其利,倘僅 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為本件分割共有物部 分之訴訟費用應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始為公平,爰諭知兩造 依附表一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一
附圖編號 分割後面積 受分配之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 分割後應有部分 919 F1 625.77㎡ 曾勤發 34/144 1/1 919⑴ A1 165.64㎡ 陳林月娥 9/144 1/1 919⑵ B1 208.60㎡ 曾丁松 17/432 1/2 曾省城 17/432 1/2 919⑶ C1 441.72㎡ 藍群年 1/6 1/1 919⑷ D1 478.53㎡ 曾蘭芳 26/144 1/1 919⑸ G 730.07㎡ 曾俊維 119/432 1/1 合計2650.33㎡ 1/1 附表二(918-2土地分配方案)
附圖編號 分割後面積 受分配之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 分割後應有部分 918-2 F 475.49㎡ 曾勤發 34/144 1/1 918-2⑴ A 125.85㎡ 陳林月娥 9/144 1/1 918-2⑵ B 158.50㎡ 曾丁松 17/432 1/2 曾省城 17/432 1/2 918-2⑶ C 335.64㎡ 藍群年 1/6 1/1 918-2⑷ D 363.61㎡ 曾蘭芳 26/144 1/1 918-2⑸ E 554.73㎡ 陳壽生 17/495 6916/55473 曾光華 5729/23760 48557/55473 合計2013.8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