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崇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潮原簡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