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2年度,90號
SDEV,112,沙補,90,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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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90號
原 告 顏嘉文
一、上原告與被告謝進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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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