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田基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秉農即尤慶農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