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1年度,635號
SDEV,111,沙簡,635,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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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35號
原 告 柯靜宜
訴訟代理人 柯巧伶
被 告 永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清柚
被 告 葉佳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
112年3月7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將請求金額變更為
新臺幣(下同)762,629元(應徵裁判費8,370元)。原告原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金額為744,774元(應徵裁判費8,150元)
,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扣除
此部分後,原告追加部分應補繳220元(計算式:0000-0000
=22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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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