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7號
原 告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溢大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慧燕
被 告 鄭金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蔡佩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7日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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