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鄒秋金即正優島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鄒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英志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1
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