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383號
TYEV,112,桃補,383,202307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孝宜朱帝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65,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