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377號
TYEV,112,桃補,377,202307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李枝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玉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