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376號
TYEV,112,桃補,376,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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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7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朱孝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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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