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306號
TYEV,112,桃補,306,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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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李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瓊文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桃司偵移調
字第285號調解,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既為原告對於被告請求損
害賠償,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
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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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