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594號
TYEV,112,桃簡,594,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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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94號
原 告 陳茂俊昇昇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票字第423號本票裁定(下 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系爭本票裁定之債權額為167,263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67,263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770 元。然查,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60,4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8,630元。本 院依上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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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