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533號
TYEV,112,桃簡,533,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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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33號
原 告 徐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陳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原告並具狀撤回本案
訴訟,被告亦同意原告撤回本案訴訟,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
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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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