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簡字第533號原 告 徐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被 告 陳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原告並具狀撤回本案訴訟,被告亦同意原告撤回本案訴訟,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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