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251號
TYEV,112,桃簡,1251,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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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51號
原 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育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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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