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渝臻即陳怡縈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被繼承人陳渝臻即陳怡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就上開各被繼承人提出繼承系統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