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1152號
TYEV,112,桃簡,1152,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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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胡文興

被 告 大興敦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 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 ,尚應再補繳16,335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3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 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 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 見本院卷第20-29頁)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 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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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