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8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徐長芳
蔡明順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5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