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82號
TYEV,111,桃簡,82,202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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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方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所為之111年度桃簡字
第82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桃簡字第82號聲請人與梁海隆 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業據鈞院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判決在 案,然聲請人已經舉出「車輛維修估價單金額共新臺幣(下 同)39,250元」做為車損修復賠償之舉證,並請求梁海隆賠 償,鈞院111年度桃簡字第82號判決卻就此部分漏未判決, 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82號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中所 主張之各項目損害賠償以及對應之金額均以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與原告確認係請求被告賠償醫藥費及診斷書費用22,044 元、交通費1,885元、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123,960元、其他 財物損失43,040元、精神慰撫金40,000元,共計230,929元 。並經原告確認無誤,當庭簽名更正訴之聲明為230,929元 ,是原告所主張之事項已未包含其所稱之修復車輛費用,而 聲請所主張之事實均經本院判斷完畢,並無漏判之情況,故 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聲請人應另循適法之途徑為救濟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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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