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768號
TYEV,111,桃簡,768,202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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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維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力參立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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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