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林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土地坐落段欄「仁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仁和段」。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