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7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者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全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944元(計
算式:639,920-17,976=621,944),應徵裁判費10,2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