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余瑀謙
黃怡萍
被 告 林科汝即林經訓
林金盛
林經國
林張秀英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追加被告林映谷,有應調查辯論之 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