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桃簡字第947號原 告 劉華仁 劉恆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吳佳真律師被 告 王柏鈞 桃園市○○區○○路00號7樓之2 昱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勞曉芬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寄桃園市○○區○○路0號9樓之1 王敦楷 被 告 昱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勞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4日上午9時3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