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雅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棣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
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