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922號
TYEV,108,桃簡,922,202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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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22號
原 告 陳鼎鑽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台盛(即陳王阿娥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被繼承人陳智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
2年1月10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及各自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就上開各被繼承人提出繼承系統表,並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各
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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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