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黃怡卿
上 訴 人 林柏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旻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2人上訴利益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各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