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抵押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325號
SYEV,112,營簡,325,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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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張長泉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被 告 葉振慧

廖一濃

王清祥


游景平

何文杞


廖炳華

楊進風

黃春燦

黃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抵押權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
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 額比例分割如附表三所示。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債權額比例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吳燈輝積欠原告合會金新臺幣458,50 0元(下稱系爭債務)未償,於民國91年4月15日簽發票據號碼 CH430804之本票1紙作為擔保後,復於91年5月間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土地為原告、被告葉振慧廖一濃王清祥游景平何文杞廖炳華楊進風黃春燦及訴外人即被告黃梅美 之被繼承人設定如附表一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 抵押權)擔保系爭債務,被告黃梅美之被繼承人死亡後,系 爭抵押權由被告黃梅美繼承並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兩造現為 系爭抵押權之準共有人,共有人及就系爭抵押權之債權額比 例如附表二所示,系爭抵押權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對系爭 抵押權亦無不分割協議,因系爭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1 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然兩造間 彼此並不熟識,不利於共同行使準共有之系爭抵押權,爰依 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抵押權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物權編所有權共有 章節之規定,依同法第831條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經查,兩造為系爭抵押 權之準共有人,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並無不分割之協議,系 爭抵押權亦無不能分割情事,原告依前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分割系爭抵押權,自屬有據。
㈡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 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經 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係將系爭抵押權按兩造各依如附表 二所示之債權額比例予以分割,本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 使各共有人於系爭抵押權分割後得單獨行使其所分得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而不需再受限於準共有之系爭抵押權應由全體 共有人共同行使之限制,有助於系爭抵押權分割後之經濟效 用,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原告所提之前開分 割方案。是本院審酌兩造就系爭抵押權之債權額比例、整體 利用之效益,並兼顧兩造意願,認原告所主張前開分割方法 ,尚符合系爭抵押權分割之經濟效益,而為妥適之分割方案 。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抵押權並無不分割之特約, 系爭抵押權復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自屬可信。是原告請求裁 判分割系爭抵押權,於法自無不合。本院審酌系爭抵押權整 體利用之效益及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原告主張按如附表二 所示之債權額比例分割系爭抵押權,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 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 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 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 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 分割方法。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兩造均獲得利益,如僅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失公平,爰依兩造獲得之利 益及就系爭抵押權之債權額比例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7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附表一: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5.06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84.22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9.06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7.03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58.79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21.03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694.62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葉振慧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2115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09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廖一濃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968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17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王清祥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968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14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張長泉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968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11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游景平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968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12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何文杞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821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10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廖炳華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508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13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楊進風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423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16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91年白地字第030010號 2.登記日期:91年5月13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春燦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323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91白他字第000408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抵押權設定情形: 同段1097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3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15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2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4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38地號土地(0000-000) 同段1161地號土地(0000-000) 0.收件年期及字號:101年白地字第050030號 2.登記日期:101年10月11日 3.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4.權利人:黃梅美 5.債權額比例:10000分之1938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 7.存續期間:自91年4月15日至101年4月14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無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燈輝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 (同段1097、1113、1115、1132、1134、1138、1161地號土地抵押權之標的登記次序分別為0018、0024、0022、0056、0024、0024、0024) 15.設定權利範圍:42分之1 (同段1132地號土地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為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101白他字第000630號 17.設定義務人:吳燈輝 18.共同擔保地號:河保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債權額比例即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原告張長泉 10000分之968 2 被告葉振慧 10000分之2115 3 被告廖一濃 10000分之968 4 被告王清祥 10000分之968 5 被告游景平 10000分之968 6 被告何文杞 10000分之821 7 被告廖炳華 10000分之508 8 被告楊進風 10000分之423 9 被告黃春燦 10000分之323 10 被告黃梅美 10000分之1938
附表三(分割後之抵押權內容): 編號 抵押權人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 1 原告張長泉 1分之1 最高限額484,000元 2 被告葉振慧 1分之1 最高限額1,057,500元 3 被告廖一濃 1分之1 最高限額484,000元 4 被告王清祥 1分之1 最高限額484,000元 5 被告游景平 1分之1 最高限額484,000元 6 被告何文杞 1分之1 最高限額410,500元 7 被告廖炳華 1分之1 最高限額254,000元 8 被告楊進風 1分之1 最高限額211,500元 9 被告黃春燦 1分之1 最高限額161,500元 10 被告黃梅美 1分之1 最高限額9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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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