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營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璋
被移送人 徐阿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6月20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1203779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伯璋、徐阿端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塑膠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10日12時許。
㈡行為:在其臺南市○○區○○里○○街00號住處,由徐阿端委由陳 伯璋以其註冊蝦皮購物網站帳號「koko579」開設賣場,而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共同公然陳列欲販售 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塑膠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蝦皮購物賣家「koko579」網站廣告商品截圖資料。 ㈢扣押筆錄及現場照片4幀等附卷可稽,及塑膠警棍1支扣案可 證。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察人員執行職 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械之 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 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 、第3項、第14條第1項分別明定。另內政部曾以81年4月29 日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 表之器械,非經本部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 公然陳列」。而行政院於95年5月30日以院臺治字第0950023
739號函修正發布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規定「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 」屬於棍類中「警棍」之警械。因此,「鋼(鐵)質伸縮警 棍」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 或持有,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據卷附之蝦皮拍賣 網站商品網頁列印資料之商品解說及所扣得之警棍照片,堪 認被移送人以蝦皮帳號「koko579」賣場所陳列之商品為塑 膠伸縮警棍,核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無訛;是被移 送人未經許可,而在蝦皮拍賣網站上陳列之經主管機關公告 查禁之器械,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之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規定,應予 處罰。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本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及所生危險損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扣案塑膠警棍1支為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