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898號
PCEV,112,板簡,898,202307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8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鄭凱仁鄭仔服飾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4日起至112年12 月24日止,約定利率自借款撥付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 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 加碼週年利率2%計息,嗣後隨前述央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借款人若未按期攤還時,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 應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如被告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給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29,867元及約定之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利率查詢表及客戶放款 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