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865號
PCEV,112,板簡,865,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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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原 告 粘哲明


訴訟代理人 彭譯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 亦分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為「香港商世界健身 事業有限公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6樓」 ,惟原告並未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 際住居所之記載之資料供本院審酌,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 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是以,起訴程式尚有不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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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