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84號
PCEV,112,板簡,284,20230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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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江昱君
胡䕒文
李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利財務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12年6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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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